首 页     中心简介   精英团队    专利维权    商标维权    版权维权    理论法学    维权联盟    经典案例    文书精选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常见问题  
  网站公告
  联系我们

地 址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14号保利大厦写字楼12层B座
(请乘三号电梯)
电 话:010-65512727
传 真:010-65922297
E-mail:cippc@yahoo.cn
联系人:刘勇 李晴文

 

 

 
  您的位置:首页>>中心简介
   
中心简介

中心简介
中国知识产权维权中心是由北京金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广州九鼎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辉煌律师事务所、北京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咨询公司六家知识产权维权专业机构共同发起、联合成立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使命的开放型联合体,成立于2003年12 月。中心下设侵权受理部、侵权调查部、证据固定部、调解诉讼部四个主要工作部门。中心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目的的,包括侵权行为调查、侵权行为取证、侵权行为处理、侵权行为举报、侵权行为诉讼的“流水线式”工作模式,通过对信息资源、专家资源、媒体资源、律师资源、司法资源的有效整合,使企业不受地域、时间、财力的限制,及时获得最好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中心宗旨:知识产权至上
中心口号:联合起来,依法行动,把侵权产品赶出市场!把侵权分子送进监狱!

中心特点:

特点之一:中心与企业共担维权风险,减去企业维权负担
中国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代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采取基本办案费用加风险提成的方式。企业向我中心支付基本办案费用后便由我中心通过打击侵权者、取得赔偿款后再提成代理费用。企业只需向我中心授权,便由我中心通过打击侵权者、取得侵权赔偿款来补偿前期维权开支。这样不但有效解决了企业受制于维权费用成本过高,不能有效开展维权工作的问题,而且,从根本上消除了企业的维权风险和负担。

特点之二:经济惩罚侵权产品销售者,摧毁侵权行为的销售终端
中国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在维权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运用司法程序打击侵权产品销售者的工作模式。即通过侵权行为市场调查、侵权行为取证、侵权行为非诉和解、侵权行为诉讼的工作步骤,代理企业向侵权产品销售者主张高额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这不仅有效地改变了以往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了事,受害企业得不到任何赔偿的尴尬局面,而且,通过加强对侵权产品销售者的经济惩处力度,有效摧毁了知假卖假的销售终端。

特点之三:综合手段惩处侵权产品制造者,铲除侵权行为祸根
中国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在维权工作实践中依托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效整合现有资源,通过采取侵权行为市场调查、侵权行为取证、侵权行为举报和配合查抄等有力措施,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单独民事赔偿等多种手段,惩处侵权产品制造者,既加大了对侵权者的经济惩处力度,又将侵权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其身陷囹圄,从根本铲除侵权行为的祸根!

特点之四:建立全国性维权网络,布下打防结合的恢恢天网
中国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在维权工作实践中不断扩大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通过中国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网站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支持,在全国范围内诚招加盟者和合作者,在每个省级行政管辖区域内,选择1-3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作为合作伙伴,并以此为依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维权队伍。一方面不断扩大维权打假的范围和力度,另一方面逐步建立起预防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维权队伍充分发挥企业警卫和维权哨兵作用,长期、随时监控侵权者,一旦发现侵权,立即进行打击,切实改变以往一次维权结案、侵权立即再现的人走事了状况,从而真正布下了让侵权者无隙可乘的打防结合的恢恢天网!

特点之五:依托新闻媒体,维权与宣传效果并重
中国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在维权实践中除充分利用自行创办中国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网站进行宣传外,还与中央和地方电视台、电台、报刋杂志、网站等媒体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能够根据企业维权工作的形势需要和企业知识产权品牌战略,建立起以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维权工作专访、维权人物聚焦等多种形式的宣传平台,在开展维权工作的同时,不断推介企业知识产权品牌、提升企业形象,努力实现维权工作与品牌宣传的双赢局面!

友情链接
    中央政府  最高法院  司法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中国法院网  北京法院网  法制日报  中国律师网  知识产权报  人民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网站声明|业务合作|人才招聘|友情链接|管理员信箱|
Copyright 2003 cippc.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知识产权维权中心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512727   京ICP备05046124号